查緝路徑案例

警方搜的是另一個人,為什麼 LINE 對話會帶出娛樂城經營者?

臺南地院 114 年度簡字第 5558 號記載:警方持搜索票到另案對象住處,扣得手機並勘驗其中的 LINE 訊息,才查到另一名取得娛樂城帳密、聚集賭客並抽取水錢的經營者。

案件 臺南地院 114 年度簡字第 5558 號 路徑 另案搜索 → 扣案手機 → LINE 對話 → 經營角色 判決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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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最值得看的,不是警方查到被告自己的手機,而是另一支扣案手機把對話另一端帶進案件。

公開判決寫得很短:警方持搜索票到另案對象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一支手機,勘驗 LINE 訊息後查獲本案。被告之後在警詢中坦承犯行,對話翻拍照片與搜索扣押資料則用來核對。

所以「刪掉自己手機裡的紀錄就沒事」不是這案能支持的結論。通訊有兩端,案件也可能從別人的裝置開始。

先看完整路徑:從另案手機,走到網站帳密與抽水角色

警方搜索另案對象住處扣得並勘驗手機LINE 訊息帶出對話者核對網站帳密與經營方式法院依第 268 條判決

判決認定,被告在 2025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29 日間,向另案對象取得判決所稱「JK 娛樂城」的會員帳號、密碼,在住處用手機連線經營網站,聚集不特定賭客玩「妞妞」,並從下注金額抽取不特定水錢。

警方先搜到什麼?搜索對象與本案被告不是同一人

搜索發生在 2025 年 7 月 3 日。公開裁判記載,警方持臺南地院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前往另案對象住處,當場扣得手機一支。直到勘驗手機內的 LINE 訊息,本案被告所涉情節才被查出。

判決沒有說那支手機裡只有一段對話,也沒有交代警方如何從大量訊息篩出本案。能確定的是:案件公開的第一個數位連結存在別人的裝置上。

LINE 對話怎麼連到「經營者」?仍要回到實際做了什麼

裁判不是因為雙方互加 LINE,就把被告認定為經營者。附件描述的行為包括取得網站會員帳密、用手機連線經營、聚集不特定賭客,以及從下注金額抽取水錢。這些行為才把角色從一般玩家拉到營利聚眾的一端。

法院還看了什麼?搜索扣押資料、對話照片與本人自白

檢察官列出的證據包括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與收據、被告和另案對象的 LINE 對話翻拍照片,以及被告在警詢中的自白。法院認為自白和這些資料相符。

這個組合說明一件事:通訊紀錄先指出關係與內容,本人陳述再補充操作方式,搜索扣押文件則證明資料從哪個現場、哪支裝置取得。它們不是同一份證據重複三次。

法院怎麼處理?經營一個月,判刑兩月並沒收 2 萬元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臺南地院依刑法第 268 條,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如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一日。被告自陳犯罪所得約 2 萬元,法院宣告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

判決載明,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可以上訴。本文沒有確認後續上訴或確定狀態,只寫到這份刑事簡易判決。

這案不能證明:LINE 出現名字就等於犯罪

  • 不能把聯絡關係當成行為。 法院看的還有網站帳密、經營方式、抽水、自白與搜索資料。
  • 不能推算誰會被查手機。 判決沒有公開另案偵查如何開始,也沒有查緝母體。
  • 不能套到一般玩家。 本案被告被認定為經營、聚眾並營利,角色不同。
  • 不能把刪除紀錄當對策。 不應刪改或滅失資料;而且本案線索來自另一人的裝置。
官方來源與核對範圍

裁判於 2026-09-01 下載並核對。本文只摘要公開裁判,不提供個案法律意見,也不揭露判決正文以外的新個人資料。

通訊紀錄能把案件帶到另一個人,但法院仍要核對帳密、操作、營利方式與本人陳述,才能判斷那個人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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