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緝路徑案例

多人都說是娛樂城金流,法院為什麼仍不認定款項就是賭資?

彰化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5 號顯示:大額轉帳、機房設備、通訊資料與多人供述,足以支持特殊洗錢罪;但要再證明款項來自賭博,法院要求自白以外的補強證據。

案件 彰化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5 號 路徑 機房與金流 → 多人供述 → 檢查補強證據 → 賭博部分不足 判決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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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人、查到機房、查到近 3.87 億元轉帳,不代表檢方主張的每一個上游用途都已被證明。

本案六名被告在一個多月內操作大量款項,法院認定他們使用不正取得的中國金融帳戶收款、作帳,再透過其他帳戶與 U 盾轉出。現場設備、數位資料、監視器、租約、交易明細與自白,足以證明特殊洗錢。

可是到了「這些錢是不是賭資」這一題,法院認為卷內除了五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足夠證據證明網站點數能換回現金或其他財物。

先看完整路徑:人與金流已經接起來,上游罪名仍要另外證明

蒐證與現場數位資料人頭帳戶、作帳與轉出被確認多人稱款項來自娛樂城法院尋找自白以外補強賭博部分證據不足

法院認定,六人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7 日間,透過機房收受、登錄並轉出無合理來源的款項,總額為 3 億 8,685 萬 9,672 元。卷內資料把成員、地點、設備、對話與交易流程接在一起。

金流與機房證明什麼?證明有人在收、記、轉大量不明款項

判決採用的資料包括多份偵查報告、蒐證照片、車輛與住戶資料、租賃契約、網路申登資料、扣案手機鑑識、手機畫面、雲端 Excel、機房現場圖、監視器、Facebook 貼文、Skype、LINE 與成員對話、帳戶交易明細,以及大量手機、電腦和 U 盾。

這組證據能說明六人如何操作轉帳機房,也能補強他們對特殊洗錢犯行的自白。它仍不會自動替每一筆款項標上「賭資」用途。

多人供述還缺什麼?自白不能自己替自己補強

五名被告曾分別說過,工作對應「九州娛樂城」、處理大陸賭客上分、做賭博網站後台或洗的是賭客的錢。法院指出,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成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即使幾個人的說法彼此一致,性質仍是自白,還要有外部資料補強。

這不是在問「法官相不相信五個人」,而是在問:除了他們自己說的話,卷內還有什麼能證明上游網站確實以財物決定輸贏。

網站有百家樂、賓果也不夠?關鍵是點數能否換回財物

卷內網站搜尋資料顯示體育博彩、百家樂、賓果與真人視訊等項目。法院認為,遊戲名稱和常見賭博相似,仍可能只是購買點數後遊玩的射倖性遊戲;若沒有證據證明點數能實際兌換現金或其他財物,就不足以認定刑法上的賭博。

因此,法院沒有以共犯自白與網頁名稱,直接認定六人也犯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這一段正好說明:「連到某網站」與「證明該筆款項是賭資」是兩個問題。

法院怎麼處理?六人仍因特殊洗錢罪各判六個月

2023 年 3 月 9 日,彰化地院認定六人共同犯當時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特殊洗錢罪,各判有期徒刑 6 月;部分另有罰金,犯罪所得與供犯罪所用物分別沒收。

檢方主張的組織犯罪與營利賭博部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因檢方主張它們與已判罪的特殊洗錢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判決形式是「不另為無罪諭知」,不是整案無罪。

判決載明可在收受後 20 日內上訴。本文沒有確認後續上訴或確定狀態,只寫到這份一審判決。

這案不能證明:該網站一定不是賭博網站

  • 證據不足不是事實不存在。 法院處理的是檢方在本案提出的證據能否達到定罪程度。
  • 也不是轉帳機房無罪。 六人仍因特殊洗錢罪被判刑。
  • 不能套到證據不同的案件。 若另案有兌現紀錄、會員資料、賭客證述或後台紀錄,結果可能不同。
  • 不能把供述當成零價值。 法院要求的是自白之外的補強,不是完全排除供述。
官方來源與核對範圍

裁判於 2026-09-01 下載並核對。本文以判決當時適用的法律與裁判結果為準,不把舊法條文字直接改寫成今日法律意見。

紀錄可以把人連到金流與機房;要再把款項定性為賭資,仍須有證據證明上游遊戲涉及可兌回的財物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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