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到人、查到機房、查到近 3.87 億元轉帳,不代表檢方主張的每一個上游用途都已被證明。
本案六名被告在一個多月內操作大量款項,法院認定他們使用不正取得的中國金融帳戶收款、作帳,再透過其他帳戶與 U 盾轉出。現場設備、數位資料、監視器、租約、交易明細與自白,足以證明特殊洗錢。
可是到了「這些錢是不是賭資」這一題,法院認為卷內除了五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足夠證據證明網站點數能換回現金或其他財物。
先看完整路徑:人與金流已經接起來,上游罪名仍要另外證明
法院認定,六人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7 日間,透過機房收受、登錄並轉出無合理來源的款項,總額為 3 億 8,685 萬 9,672 元。卷內資料把成員、地點、設備、對話與交易流程接在一起。
金流與機房證明什麼?證明有人在收、記、轉大量不明款項
判決採用的資料包括多份偵查報告、蒐證照片、車輛與住戶資料、租賃契約、網路申登資料、扣案手機鑑識、手機畫面、雲端 Excel、機房現場圖、監視器、Facebook 貼文、Skype、LINE 與成員對話、帳戶交易明細,以及大量手機、電腦和 U 盾。
這組證據能說明六人如何操作轉帳機房,也能補強他們對特殊洗錢犯行的自白。它仍不會自動替每一筆款項標上「賭資」用途。
多人供述還缺什麼?自白不能自己替自己補強
五名被告曾分別說過,工作對應「九州娛樂城」、處理大陸賭客上分、做賭博網站後台或洗的是賭客的錢。法院指出,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成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即使幾個人的說法彼此一致,性質仍是自白,還要有外部資料補強。
這不是在問「法官相不相信五個人」,而是在問:除了他們自己說的話,卷內還有什麼能證明上游網站確實以財物決定輸贏。
網站有百家樂、賓果也不夠?關鍵是點數能否換回財物
卷內網站搜尋資料顯示體育博彩、百家樂、賓果與真人視訊等項目。法院認為,遊戲名稱和常見賭博相似,仍可能只是購買點數後遊玩的射倖性遊戲;若沒有證據證明點數能實際兌換現金或其他財物,就不足以認定刑法上的賭博。
因此,法院沒有以共犯自白與網頁名稱,直接認定六人也犯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這一段正好說明:「連到某網站」與「證明該筆款項是賭資」是兩個問題。
法院怎麼處理?六人仍因特殊洗錢罪各判六個月
2023 年 3 月 9 日,彰化地院認定六人共同犯當時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特殊洗錢罪,各判有期徒刑 6 月;部分另有罰金,犯罪所得與供犯罪所用物分別沒收。
檢方主張的組織犯罪與營利賭博部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因檢方主張它們與已判罪的特殊洗錢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判決形式是「不另為無罪諭知」,不是整案無罪。
判決載明可在收受後 20 日內上訴。本文沒有確認後續上訴或確定狀態,只寫到這份一審判決。
這案不能證明:該網站一定不是賭博網站
- 證據不足不是事實不存在。 法院處理的是檢方在本案提出的證據能否達到定罪程度。
- 也不是轉帳機房無罪。 六人仍因特殊洗錢罪被判刑。
- 不能套到證據不同的案件。 若另案有兌現紀錄、會員資料、賭客證述或後台紀錄,結果可能不同。
- 不能把供述當成零價值。 法院要求的是自白之外的補強,不是完全排除供述。
官方來源與核對範圍
- 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彰化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5 號 轉帳機房、數位與金流證據、自白補強要求、特殊洗錢及賭博部分判斷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 268 條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的現行條文
裁判於 2026-09-01 下載並核對。本文以判決當時適用的法律與裁判結果為準,不把舊法條文字直接改寫成今日法律意見。
紀錄可以把人連到金流與機房;要再把款項定性為賭資,仍須有證據證明上游遊戲涉及可兌回的財物得失。